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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权的后果

日前,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民事判决书,判处邢台市奥力车业有限公司“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”平湖双喜公司的(SX1118儿童电动车)专利产品,并在10日内付清赔偿款10万元。

以下为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4)冀民三终字第3号”判决书内容摘要:

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 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3)石民五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;

二、邢台奥力车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侵害平湖双喜公司第ZL201230003837.3号“儿童电动车(SX1118)”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行为;

三、孙成发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平湖双喜公司第ZL201230003837.3号“儿童电动车(SX1118)”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行为;

四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,邢台奥力车业有限公司赔偿平湖双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,孙成发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800元,由上诉人平湖双喜公司各承担1800元,由邢台奥力车业公司各承担2500元,由孙成发各承担1500元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审判长:张晓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