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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动态

紧急通知

本公司各销售商请注意:
    接国家工商总局通知:对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,其在产品、包装、说明书等标有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允许可以继续使用。(具体见附件第三条)
    为此,公司各销售商请放心销售标有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字样的本公司各类产品。
     特此通知
           

平湖市双喜童车制造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-4-29

附件:
 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有关问题的通知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:
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>的决定》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以下简称商标法),现就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商标注册事宜
内容略
二、关于商标评审
内容略
三、关于商标监督管理
(一)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,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;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,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。
(二)对于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,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。但是,对于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。
    对于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,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。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,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。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工商总局  2014年4月15日